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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二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一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