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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2
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
    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
    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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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
    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
    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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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但有另
    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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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但有另
    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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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期徒刑之一級受刑人應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未滿七年有期徒刑在本
    監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列一級,最近三個月內成績分數每月平均在九
    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之紀錄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
    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填具有關申請表、保證書、受刑人所犯罪
    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經各級管教人員審查,認為適合與眷屬同住者
    ,送請典獄長核定,並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其眷屬同住,但有
    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