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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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5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5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4
四 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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