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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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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9
九  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9
九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惟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
    濫告或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移送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
    勸導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