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如附件一)。 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 避。
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 (如附件一) 。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 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 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 (如附件一) 。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 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六 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 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 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 懲罰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 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 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六) 除前列各項外遭受其他不當之處遇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