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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5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 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 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 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 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 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 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5
五  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 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 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 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 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 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 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5
五  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填妥
    【臺灣臺北監獄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