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 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 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 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 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 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 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五 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 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 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 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 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 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 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五 收容人申訴應由本人提出,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填妥 【臺灣臺北監獄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