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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2
二  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2
二  本監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本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