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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4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亦參照本要點辦理。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4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亦參照本要點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4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亦參照本要點辦理。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  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亦參照本要點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14
十四  收容人所申訴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設專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