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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  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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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凡收容人所申訴之事件,本監無法解決者,將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
      行細則有關規定函報有關單位處理並報法務部核備及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