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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8
八、郵寄之包裹經收容人同意拆封檢查後如係違禁物品,以違反監規論處
    ,涉及不法者依法究辦。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8
八、郵寄之包裹經收容人同意拆封檢查後如係違禁物品,以違反監規論處
    ,涉及不法者依法究辦。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8
八  郵寄之包裹經收容人同意拆封檢查後如係違禁物品,以違反監規論處
    ,涉及不法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