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5
五、收容人申請郵寄內容需視個人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郵寄,郵件數量每
    項不得超過三件、每月限收一件,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5
五、收容人申請郵寄內容需視個人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郵寄,郵件數量每
    項不得超過三件、每月限收一件,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5
五  收容人申請郵寄內容需視個人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郵寄,郵件數量每
    項不得超過三件、每月限收一件,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