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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4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應註明品名、數量、郵寄者姓名、住址,經核准
    後由本監發給填妥之【郵寄包裹明細單】寄回,按規定申請內容附明
    細單貼於包裹封面郵寄,每件郵包限重貳公斤以內【食品禁止郵寄】
    。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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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應註明品名、數量、郵寄者姓名、住址,經核准
    後由本監發給填妥之【郵寄包裹明細單】寄回,按規定申請內容附明
    細單貼於包裹封面郵寄,每件郵包限重貳公斤以內【食品禁止郵寄】
    。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4
四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應註明品名、數量、郵寄者姓名、住址,經核准
    後由本監發給填妥之【郵寄包裹明細單】寄回,按規定申請內容附明
    細單貼於包裹封面郵寄,每件郵包限重貳公斤以內【食品禁止郵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