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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3
三、寄件人以收容人申請核准者為限,但外國籍由國外寄入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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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件人以收容人申請核准者為限,但外國籍由國外寄入者不在此限。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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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寄件人以收容人申請核准者為限,但外國籍由國外寄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