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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2
二、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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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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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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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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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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