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1
一、為應收容人需要且符合本監規定,適度開放收容人郵寄包裹,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
一、為應收容人需要且符合本監規定,適度開放收容人郵寄包裹,特訂定
    本要點。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
一  為應收容人需要且符合本監規定,適度開放收容人郵寄包裹,特訂定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