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9: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5
十五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點情事者應 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 採訪或攝影。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5
十五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點情事者應 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 採訪或攝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