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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9
九  人事、會計、政風、統計單位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得各循
    系統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9
九  人事、會計、政風、統計單位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得各循
    系統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