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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4
四  符合前面各點資格者,經提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再
     (回) 任。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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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符合前面各點資格者,經提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再
       (回)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