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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2
二  本原則所稱離職人員,指曾任職各監、院、所、校,因辭職或商調而
    離職之人員。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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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原則所稱離職人員,指曾任職各監、院、所、校,因辭職或商調而
      離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