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1: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7
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
    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
    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部派員抽查時
    參考。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7
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
    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
    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部派員抽查時
    參考。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7
七  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監所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養或
    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填具
    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部派員抽查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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