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矯正機關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副首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 有關常年教育教務事宜,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辦理。
五 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監所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副首 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