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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榮譽教誨師導師表揚要點 6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6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6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6
六  評審: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
    並將評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