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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9
九、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9
九、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9
九  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
    免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