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7
七、繳納之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7
七、繳納之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7
七  繳納之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