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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5
五、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勒戒費用之繳納期限。繳
    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 (
    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 ,至第四十五日
    止。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5
五、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勒戒費用之繳納期限。繳
    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 (
    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 ,至第四十五日
    止。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5
五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勒戒費用之繳納期限,繳
    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 (
    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 ,至第四十五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