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4
四、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預為
    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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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預為
    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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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預為
    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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