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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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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勒戒費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預為
    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