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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10
十、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收據格式,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依附表一、
    二印製,並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修正。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10
十、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收據格式,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依附表一、
    二印製,並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修正。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10
十  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收據格式,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依附表一、
    二印製,並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