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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9
九  分校所需經費,由監、院按實際特殊需要,寬列年度預算支應。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9
九  分校所需經費,由監、院按實際特殊需要,寬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