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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7
七  分校得置資源輔導教師若干人,其經費由教育部負擔。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7
七  分校得置資源輔導教師若干人,其經費由教育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