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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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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6
六 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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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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