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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5
五  分校得置專任教師若干人,由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聘派之
    。必要時,亦得聘請兼任教師。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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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校得置專任教師若干人,由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聘派之
    。必要時,亦得聘請兼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