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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6
十六  分校結業生由本校依規定發給結業證明書,由本校校長署名;經資
      格考驗及格者,比照本校結業生資格及格者,發給資格證明書。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6
十六  分校結業生由本校依規定發給結業證明書,由本校校長署名;經資
      格考驗及格者,比照本校結業生資格及格者,發給資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