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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5
十五  分校學生之各項活動均應事先與監、院協調聯繫,妥善規劃。輔育
      院學生如有院外活動,須先徵得院方同意,並由院方派員戒護。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5
十五  分校學生之各項活動均應事先與監、院協調聯繫,妥善規劃。輔育
      院學生如有院外活動,須先徵得院方同意,並由院方派員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