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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3
十三  分校教務、訓育、輔導、總務等工作,應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3
十三  分校教務、訓育、輔導、總務等工作,應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