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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1
十一  分校教師如有違反監、院有關規定者,監、院得通知本校。本校於
      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處理。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1
十一  分校教師如有違反監、院有關規定者,監、院得通知本校。本校於
      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