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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9
九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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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