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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8
八  各機關應按季於次月十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季報表
    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8
八  各機關應按季於次月十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季報表
    陳報本部,以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