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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3
三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應由相關科 (課、組、室) 妥善規劃辦理
    。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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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應由相關科 (課、組、室) 妥善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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