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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2
二  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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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