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十一 矯正司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 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