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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1
一、為建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天然災害之防救
    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
一、為建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天然災害之防救
    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
一  為建立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 天然災害之防救
    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
    點。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
一  如遭有風災、水災、震災來臨,監所司應及時成立防災指揮連絡中心
    ,監所及少年輔育院及時成立防災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
    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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