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7七十七 出所少年,應調查其是否需要保護。其需要保護者應洽請更生保
護會或其他社會團體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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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第│第 │第 │第│第│第│附
│少│ │一│二 │三 │四│五│六│註
│年│序│天│天 │天 │天│天│天│:
│觀├─┼─┼──┼──┼─┼─┼─┤一二三
│護│ │照│少函│智2 │少│精│填│
│所│上│相│年查│力國│年│神│寫│關社精
│對│ │、│個警│測中│性│狀│個│於會神
│收│ │指│人察│驗智│格│態│案│心環狀
│容│ │紋│狀局│1 力│量│分│調│理境態
│少│ │、│況素│A 測│表│析│查│及調分
│年│ │生│調行│B 驗│測│鑑│鑑│智查析
│第│ │理│查資│C │驗│定│別│力得鑑
│一│ │檢│ 料│圖 │ │事│報│測斟定
│週│ │查│ 、│形 │ │項│告│驗人事
│主│ │、│ 學│測 │ │ │表│事員項
│要│ │紋│ 校│驗 │ │ │ │項調關
│工│ │身│ 品│ │ │ │ │,配於
│作│午│檢│ 學│ │ │ │ │得決精
│進│ │查│ 資│ │ │ │ │視定神
│度│ │ │ 料│ │ │ │ │實實病
│表├─┼─┼──┼──┼─┼─┼─┤際施之
│ │下│所│ 家 │白人│社│製│擬│情期有
│ │ │規│ 庭 │氏格│會│作│定│況日無
│ │ │講│ 狀 │職測│環│個│處│調。應
│ │ │解│ 況 │業驗│境│案│遇│換 由
│ │ │及│ 調 │測 │調│調│意│次 精
│ │ │環│ 查 │驗 │查│查│見│序 神
│ │ │境│ │或 │ │分│及│, 科
│ │ │介│ │基 │ │析│分│分 醫
│ │午│紹│ │氏 │ │鑑│配│組 師
│ │ │ │ │ │ │定│習│舉 實
│ │ │ │ │ │ │ │藝│行 施
│ │ │ │ │ │ │ │科│。 之
│ │ │ │ │ │ │ │目│ 。
│ ├─┼─┼──┼──┼─┼─┼─┤
│ │晚│觀│ 寫 │個生│觀│觀│觀│
│ │間│察│ 作 │別活│察│察│察│
│ │ │ │ 自 │諮輔│ │ │ │
│ │ │ │ 傳 │商導│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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