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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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4
七十四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應設簿登記,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 轉給。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74
七十四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應設簿登記,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 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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