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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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0
七十 收容少年之接見,應採會客方式行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70
七十 收容少年之接見,應採會客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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