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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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7
六十七 少年不得使用隱語,除外國人外,接見及發受書信應用中國語言 及文字。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7
六十七 少年不得使用隱語,除外國人外,接見及發受書信應用中國語言 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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