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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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4
六十四 戒護人員對於水電、火器、武器、戒具、鑰匙及其他器械應特別 注意掌管,以策安全。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4
六十四 戒護人員對於水電、火器、武器、戒具、鑰匙及其他器械應特別 注意掌管,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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