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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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1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1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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