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7: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0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0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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