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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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9
四十九 少年習藝應給予工資,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場商所僱用 同類工人工價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資收入,少年觀護所得限制使用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9
四十九 少年習藝應給予工資,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場商所僱用 同類工人工價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資收入,少年觀護所得限制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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